病歷復印制度
時間:2016-07-18 17:14:42    點擊數:0

一,根據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
二、申請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1、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2、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3、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法定證明        材料。
   4、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        其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代        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5、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        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在公安、司法機關出具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后子以協助。
三、 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四、病案室復印病歷須經審批后,方可復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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