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部規定: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
住院病歷中 1、住院志 (入院記錄)
2、體溫單
3、醫囑單
4、化驗單(檢驗報告)
5、醫學影像檢查資料
6、特殊檢查 (治療) 同意書
7、手術同意書
8、手術及麻醉記錄單
9、病理報告
10、護理記錄
11、出院記錄